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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企业破产后的清算过程中,税务机关所享有的税收债权通常具有相应的表决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该环节中,税收债权的特殊地位赋予它一定的特殊性。税收作为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金渠道,维护其得到充分偿还的权益对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公共利益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过,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税收债权的表决权并非毫无约束,而是受到了一系列的限制与规定。举例来说,在某些特定的决策事项上,税收债权的表决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于在各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024-09-12 13:55: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