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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属分公司的设立行为涉嫌违法。此处所述的“分公司”,是指在其所有经营业务层面以及资金流向和员工人事管理等各个领域均受到总公司全面垂直领导与监督,但出于某种原因并不具备法定的法人主体身份资质的一类分支机构。
换言之,分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单位,其所有涉及到的民事行为的最终法律后果将不由分公司自身承担,而是会毫无疑问地归属于高高在上的总公司。
2024-09-12 11:1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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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分公司的设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内所谓的分公司,主要指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在业务管理、财物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诸多方面完全受到所在母公司的直接管控和领导,然而却并未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资格。因此,当分公司因各种原因产生了任何不利的民事行为后果时,最终的法律责任均须由总公司来承担。
2024-09-12 09:5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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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上,分公司被定义为在经营、财务及人力资源等各方面均受到总部严格管理,但却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的分支机构。由于分公司本身并未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因此其在日常运营中所产生的各类民事法律后果,皆须由设立它们的总公司负责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4-09-12 09:09: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