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域内的道路,虽然原则上应归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若属于城镇公共道路范畴则不在此列。同样地,建筑区域内的绿化带,在作为城镇公共绿地或已经明确表示不属于个人所有的情况下,也将排除在外。还有就是,建筑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其所有权同样是属于业主大众。
至于建筑区域内已经规划并设定为停车用途的车位及车库,其使用权归属问题可以经过买卖、附加赠送或租赁等方式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占用了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来作为停车场所,那么该使用的车位也将会被视为属于业主大众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区域规划内的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均应视为业主的共同财产;而绿化区域则除非明确标示为城镇公共绿化或专有,否则亦为全体业主所有。
至于其他诸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同样是业主的共有资产。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作为汽车停车场使用的车位数及其车库的归属问题,则可由相关方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合约方式进行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占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来设置停车位或车库的话,这些资源仍然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
解析:
小区内被确定为公众使用权的土地,它的所有权完全隶属于所有业主共同享有。
其中包括建筑区域内所涵盖的所有道路,虽然它们在形式上属于业主公有,然而,如果这条道路是属于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范畴则另当别论。同样,虽然建筑区域内的绿地也属于业主公有的范围之内,但若该部分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或有明确表示归个人自有,那么这部分也是不包含在内的。
再者,建筑区域内的其它公共空间、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其所有权全部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关于建筑划分区域内,那些原本就规划设计用于停泊机动车辆的车位与车库之权利归属,此项权力可以通过出售、附加赠送或是租赁的方式进行双方协商后决定。
最后,那些占用了业主共同持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其所有权依旧属于所有业主共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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