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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追加第三人答辩期是什么意思呢?

谢** 江苏-镇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07 20:27:37 13765人阅读

您好,最近我叔叔在打一场官司,对方不知道向法院申请了什么,请问一下法院追加第三人答辩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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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表述是“通知参加诉讼”。通知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是案件的审理与该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庭需要该第三人到庭查明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被告并不负担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的义务,而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行使的权利,被告有权在法庭审理的任何时候“提醒”法院注意程序问题,法院并不能因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醒”而驳回被告的申请。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随时可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应通知第三人,法庭而未通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维护法定程序应是法庭的责任,而非当事人的责任。当然,如果法庭本身认为不需要追加,而借题发挥,以所谓的逾期提出而驳回,那是一种审理策略问题了。当然,以逾期提出申请的理由,确实是没有法律和法理根据的。

2018-02-07 20:3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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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此条规定与《执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中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极为相似,第三人对此所应承担的是对申请执行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中追加第三人这样限制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避免无限制地扩大而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执行的混乱,也是为了防止跨辖区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

2020-11-04 21: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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