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支付房款再签署购房协议是否合乎情理的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假设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那么这种付款方式即是合规且正当的行为。原因在于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业务需遵循预售许可制度,同时,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条件以及预售许可证明的申请流程,均须严格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2024-09-08 11:39:00 回复
首先,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判定先交付首付款再签署购房合同这种方式是否合理。一旦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的资格证书,那么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此种行为即为合规且合法的。这主要是由于该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并且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流程,都必须严格遵循《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2024-09-08 10:19:58 回复
解析:
在决定是否能够将前期支付作为首要事项并在之后再签署购房合同这一方式是否可行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到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量。假如发展商已经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种程序性的操作必定是合乎法律且合理的。其依据在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循预售许可制度,并且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申请与办理流程,都需严格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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