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被撤回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机关职员在作出决定时滥用职权、疏忽职守;职员有意或无意地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授予了行政许可;跨越法定义务行使权力做出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违背法定程序;对于缺乏相应申请资格或者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了行政许可等。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下情况可以被视为撤销行政许可的合法理由:
首先,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严重渎职导致其所做出的决策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工作人员故意或者疏忽大意地将行政许可颁发给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机关超越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决策;
最后,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同时,对于那些不满足申请条件或者无法证明其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若行政机关仍然给予他们行政许可,也属于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合法理由之一。
解析:
以下情况可视为行政许可可以被依法撤销:当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中,公然滥用职权,疏忽职守,从而做出的相关决定;相应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予那些并不具备资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了行政许可的特殊待遇;
另外,如果相关决策机构超越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决定;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甚至明知道某位申请人并不具备所需的申请资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却仍旧给予其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专业解答行政许可可被撤销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决定;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给予不具备资质的申请人特殊待遇;决策机构超越职权范围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仍给予许可等。
专业解答行政处罚在我国法律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主要用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的撤销通常有以下五种情形:1.违法行政处罚决定。2.错误的事实和适用法律。3.处罚明显不当。4.新的证据。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的注销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处理行政案件时,主要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错误,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由法院撤销行政判决,存在超越职权处理行政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判决。若是依旧不知道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情形下才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撤销的五种情形分别是: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解析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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