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途径有以下几种选择:
首先,守约方有权适时地向另一方发出中止合同履行的通知,从而使原定的合同义务暂时停止执行;
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之通知后,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以提供必要的担保来恢复其履约能力时,尽管请求预购房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然而受害方仍然享有对上述请求的否定权,并且,还可以依此行使解除权,正式终止双方之间的合约关系,并追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适当时候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的履行;
其次,如果违约方在收到终止履行通知后未能提供有效担保并恢复其履行能力,而仍然强制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异议,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追究违约方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解析:
在面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解决方法包括:
1.守约一方有权在适当时间内向违约方发出终止合同履行的书面通知;
2.当违约方接收到上述中止履行的通知书后,若未能提供有效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而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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