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处理拆迁事宜中的争议,被征收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自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征收者,可依据现有法规规定寻求行政复议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抑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
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亦明确指出,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则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其中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若被征收者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同样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为了有效解决房屋拆迁纠纷,被征收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向相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针对房屋权利做出的征收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发起行政诉讼。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倘若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间未能在预定的谈判期限内就补偿达成共识,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无人知晓,则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交请求,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若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有异议,同样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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