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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转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

黄** 山东-潍坊 取保候审咨询 2024.08.29 12:43:48 338人阅读

刑拘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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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转取保候审这个事说起来简单但其实也挺复杂。一般的流程是这样的:
首先,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他们的家人、律师之类的,得先去办案机关那儿提交个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后,办案机关就会在规定的时间里对这个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时候,他们会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严重程度、情节、可能被判的罪行等等都考虑进去。
最后,如果觉得可以给他们取保候审了,办案机关就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个保证人或者交点保证金出来。
最后这步,办案机关就会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然后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

2024-08-29 18: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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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刑拘”变成取保候审这个过程其实挺简单的,一般流程就是这么回事儿:要是有人犯事儿了,他自己或者他亲人朋友,甚至是律师,都可以去管的警察局给那个人提个申请,说想要取保候审。
然后,警察局收到申请书过后,他们会在一定的时间里看看能不能成。看看这人有多大的危险性,还有到底咋回事儿,严不严重,判多久等等。如果觉得这人可以取保候审的话,警察就会要求这个人找个担保人来保证他不会跑掉,或者交点钱当作保证也行。
最后,警察局就会做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然后告诉那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留下还是要进去待着。

2024-08-29 16:1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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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大致可以遵循以下步骤操作: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办案机关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申请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会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严重程度、情节发展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若经审查认定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办案机关便会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最终,办案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式宣告这一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8-29 14:42:0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1、是从头再来,包括开庭审理,对所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除非双方已经确认的事实及证据。商议,举证和质证不是单审补交的证据。2、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3、普通程序是指审理诉讼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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