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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具体情形而定。若为开发企业尚未向物业购买者移交之物业,则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若因业主个人原因导致物业交付延误,则物业服务费用应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如因房屋交付延迟造成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及时展开物业服务活动,则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2024-08-29 09: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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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若该物业由开发商负责销售并尚未向物业买受人移交接管,则该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2.若因业主自身原因致使房屋交付日期延后,那么物业服务费用便应由相应业主自行负责缴纳。3.若房屋交付时间延迟,从而导致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在此种情况下,物业费无需缴纳。
2024-08-29 08:0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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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这取决于实际情形。首先,若开发企业尚未将物业移交给物业购买方,则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理应由建筑单位负责支付。其次,若是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交房延期,那么相应时期内的物业服务费用便应由业主承担。再次,若因房屋交付延误,致使物业企业未能及时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暂时无需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024-08-29 07:3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