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并未设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这一罪名,而仅仅存在“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这个单独的罪名。该项罪行的立案条件可归纳如下: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法收购或出售的数量必须达到1只及以上,而对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则要求达到3只及以上;
此外,非法经营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须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非法所得达到了1500元人民币以上,皆构成此罪。
我们在此讨论的并非是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而仅仅是涉及到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此类案件的立案衡量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数量要达到1只以上(或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数量相应增加至3只及以上);
其次,在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过程中,其价值需累计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者违法获利的数额大于等于1500元人民币。
解析:
现行法律中并未设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之条款,仅有“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作为违法行为之一。对于该罪行的立案标准,具体为以下情形之一:非法收购和出售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需达到一只及以上的数量;或非法收购和出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则须达到三只及以上的数量;此外,非法销售活动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同时获取非法利润也需要达到1500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专业解答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个等级:轻度情节可能导致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及罚金;中度情节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者,最高刑期可达十年以上,可能还需巨额罚金或追缴个人财产。
专业解答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个等级:轻度情节可能导致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及罚金;中度情节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者,最高刑期可达十年以上,可能还需巨额罚金或追缴个人财产。
专业解答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按情节轻重定罪:轻则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罚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情节极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没收财产。
专业解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犯罪要素包括:(1)侵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2)客观上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3)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的成年人;(4)主观上需为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非法出售频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具有灵活性,以个案具体情况为依据。犯罪者通常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罪行严重,可能导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刑期,反映了对生态犯罪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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