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存量房与商品房的显著差异。
第一,从房屋本身属性上来看,通常情况下,存量房主要是指先前未曾有人实际居住过的二手房产,而商品房则是房地产开发商向广大消费者推出的全新住房产品。
其次,从市场成熟度方面来剖析,存量房楼市通常被归类为“一级半市场”,而新兴的商品房市场则被视为“二级市场”,至于二手商品房领域,则可将其定位为“三级市场”。那么什么是存量房?简单来说,就是在过去已经被成功购买或建造,并已依法获得相关所有权证明文件的房产。相比之下,增量房即所谓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投资新建的房产,而存量房往往被认定为已购但尚未入住的房产。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些在未获得相应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销售商品房的企业及个人,必须接受由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所作出的严厉处罚。关于商品房,它是由具备充分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之后,再投入资金进行规划建设的住宅楼宇。而存量房,严格来说,应该定义为“待出售库存”的房产。因此,尽管两者存在名词差异,然而从本质上看,存量房实际上可以视作商品房的一个特殊品种。由于存量房的概念涵盖了“待出售库存”的房产,而商品房则代表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所涉及的住宅类型。因此,这些术语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冲突关系,反而进一步丰富了商品房这一概念的内涵。
存量房与商品房在若干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是它们各自所代表的房屋属性有所不同,其中,存量房主要是指向未出现过原有人群居住痕迹的二手房,相对而言,商品房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所推向市场并出售的新型住房产品。
其次,这两者的市场分级标准也不尽相同,我们通常将存量房的市场定义为一级半市场;新开发上市的商品房则被归类为二级市场;
至于二次交易后的商品房,则归于三级市场。存量房,顾名思义,即那些已经经由购买或自建且已获得相应产权证书的房屋。相较之下,增量房也被称为商品房,是由房产开发商投入资金新建的高档住房,而存量房通常被理解为已购买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
依据我国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表明,若是未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便擅自售卖商品房的话,那么将会受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容的严肃处理。商品房则是面向具备经营资质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住房产品经营的专属名称,至于存量房,它是特指那些“库存待售”状态下的房产。由此可见,存量房实际上便是商品房的一种类型。由于存量房本身所包含的“库存待售”的房产概念,以及商品房是有经营实力的房地产公司经营销售的住宅,因此两类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冲突关系,可以将商品房视作存量房的外延范畴。
解析:
存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关键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房屋属性存在差别,存量房通常涵盖未经业主居住过的二手住房,而商品房则是由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商完成建设并在市场上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
其次,从市场等级的角度看,存量房的市场定位可被视为一级半市场的代表;而新开发的商品房则属于二级市场的范畴;此后,普遍被买卖的二手商品房则归为三级市场。所谓储量房,其本质上以已被购入或自行建造且持有相应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为主,这个术语在比较中主要与增量房,即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兴建的新鲜住房形成对比,从而将存量房定义为购买后但未正式入住的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换句话说,商品房是由具备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经由转让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之后,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的经营性住宅项目,而纵观整个意义层面上看,储量房实际上便是商品房的一种略微宽泛的说法。因此,即使从更深层次来看,储量房的含义是"库存待售"的房产,但这与由具备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公司精心策划并提供运营的住宅房屋——商品房并不相互矛盾,反而,商品房正是作为存量房概念的外延得以体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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