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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道致身亡意外保险赔不

李** 澳门-圣方济各堂区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4.08.26 09:35:17 332人阅读

中暑道致身亡意外保险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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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意外伤害,乃是个体躯体遭受到不可预测的损害之实际事件;尽管造成中暑的原因主要源于人体内部热量的过度积累,然而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其具有无法预知性,同时热量积累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亦符合外来、突发、非主观意愿以及非疾病等特性,而非由人类自身疾病因素所致。若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将“中暑死亡”排除于意外伤害范畴之外,亦未就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做出详尽说明。在此种情况之下,应视为中暑死亡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08-26 11: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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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乃个体遭遇物理性侵害的特殊事件,尽管中暑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源于人体内部过量热量积聚,然而,这类事故的发生过程确实无法提前预测,而且由热量积累引发的不良后果亦归属为外来的、瞬间的、非主观意愿及非病理性的范畴,与个体本身疾病因素无关。若保险公司未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排除了“中暑致死”所涉及的意外伤害范围,同时也未就意外伤害免赔的具体情形进行详细阐述。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认为中暑致死属于意外身故的范畴,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08-26 11:1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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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意外伤病的定义,指的是人体受到各种外在伤害的客观事实,这些伤害可能是由于突发事件或者不可预测的因素所引发的,与个体本身的健康状况无关。尽管中暑病症的根本原因是身体内部热量无法有效释放而产生积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热量积聚引发的结果恰恰满足了意外伤害的四个特征——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以及非疾病性的。换句话说,中暑并非由个人自身的疾病因素引起的。在此前提下,若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将“中暑死亡”这一情况排除在意外伤害范围之外,同时也没有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进行详细说明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中暑死亡应被视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024-08-26 10: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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