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的释放程序如下:
首先,当公安机关接收到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知之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对被拘留在押人员的释放工作。
其次,在接到公安部门送达的释放入境通知书之后,看守所应当立即按照指示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无条件释放。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释放决策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而具体的释放行为则通常由看守所来负责执行。
关于刑事拘留释放程序的详细描述如下:
首先,当公安机关接收到检察院有关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通知时,应依据该通知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释放处理。
其次,在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的释放通知书之后,看守所必须立即将犯罪嫌疑人员予以释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释放通常由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具体的执行则通常由看守所负责实施。
解析:
刑事拘留的释放程序如下:
首先,公安局必须收到来自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正式通知文件。随后,根据该份通知的相关指示,充分释放相应的罪嫌疑人员。
此外,在接收到公安局发出的释放命令书之后,看守所应即刻对被拘留者实施释放措施。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会承担起刑事拘留释放的决策责任,同时看守所则负责落实释放的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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