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被认定为特定性质的主体,其中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它具备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在这些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行使其职务时应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合法程序私自将单位内部财物据为己有,且涉及到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其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群体。所谓“职务侵占罪”,其实就是指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任职的人员,凭借着他们自己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犯罪行为。
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仅限于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士。此犯罪行径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优势,私自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涉及到的赃物价值往往达到一定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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