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选择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以指控他人侵占罪名时,需提交一系列与案件实际情况紧密相关的资料文件作为有效证据。例如,证明被告方确实存在侵占行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词、受害者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头或书面的供词与辩护等。
此外,还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仅能由受害者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无法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指控他人犯下侵占罪之际,他们需要提交一系列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的材料作为关键证据进行佐证;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仅能由受害者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无法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启动调查程序。
解析:
若诉讼方欲以侵占罪状告被告,须递交涉及案情的相关证明文件作呈堂证供,譬如指控被告犯下侵占罪行的物证、书面证据、证人证言、被害者陈述、犯罪嫌犯或被告之供诉及辩护词、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仅能向法院提起自诉,而非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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