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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酒类产品瓶身上未明确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这一重要警示信息的现象,其实质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范的内容,即未能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严格要求。
再者,在消费者已明确知晓所购买之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销售方提出支付价款总额十倍的补偿索赔(即所谓的“假一罚十”政策)。
2024-08-23 09: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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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某酒品包装未印制“过度饮酒对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警示性标示,这显然已违反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内容,即未能达到国家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若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已知晓该食品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以货物价值十倍作为赔偿金额的责任(简称为"假一赔十"政策)。
2024-08-23 09: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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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酒类产品而言,其包装瓶身上未能清晰地标示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字样,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即产品必须遵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对于销售商而言,如果他们明明知晓所售卖的食品并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消费者有权向销售方要求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款十倍之多的赔偿金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假一赔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8-23 08:08: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