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对被判处各项不同刑罚裁定的人员而言,其刑期的计算方式均为:从自裁决依法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若有因为审判或司法调查需要进行的拘留或者逮捕等措施的,则每一天的拘留期限都可按照应折抵的刑期比例换算成为实际的刑期天数。
具体来说,管制的刑期计算方法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之前若是已经进行了拘禁,那每过一天就相当于其刑期延长两天。对于拘役的刑期算发,尽管与管制类似,也是自裁决执行之日算起,但对应的折抵规则略有不同,即每一天的拘禁时间将折算成一天的刑期。
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同样是从裁决执行之日起算,而在这之前的拘留或逮捕等措施所产生的每一天的拘留期限,也会按照相同的比例折算成实际的刑期天数。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指出,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罪犯,其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判决之前先行予以羁押的时间,则应当以每一天折抵为二日的刑期。同样,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来说,其刑期也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判决之前先行予以羁押的时间,则应当以每一天折抵为一日的刑期。
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判决之前先行予以羁押的时间,则应当以每一天折抵为一日的刑期。
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下,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其刑期自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若在此之前已经有被羁押的情况发生,则被羁押的每一天都将按照两倍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他们的刑期同样从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刻起计时;如果在此之前已经有过羁押经历的话,那就将被羁押的每一天,只按一倍的标准折算为相应的刑期。
至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刑期也是从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刻起计算;如果在此之前已经有过羁押经历的话,那就将被羁押的每一天,也只能按照一倍的标准折算为相应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