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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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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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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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而尚未接到相关通知时,其将自动被解除并转变为更为严肃的强制性措施。这一决定主要取决于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当监视居住的时间达到规定时限之后,仅代表着犯罪嫌疑人享有了相对的行动自由,但不能直接等同于该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或者相关责任方已经得到应有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构以及检察院都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案件继续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际尚未接到相关告知时,将会被解除监视居住并转变为更具强制性的手段。具体情况需根据侦查工作进展来进行判断。在监视居住期限结束后,这仅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享有完全的自由行动权,但并不代表此案已就此完结,警方与检方仍有权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解析:
当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时,若未得到任何通知或告知,那么意味着该项措施将被解除,并有可能转变为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
然而,最终的决定取决于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具体情况。在监视居住效力到期之后,仅仅代表着犯罪嫌疑人享有了有限度的行动自由,但绝不等同于该案件已经完成了全部处理工作。在此阶段,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仍然拥有权力进行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与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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