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任何损害,只要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护工作者存在着明显的过失,则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遇的损害涉及以下三种特定状况时,该医疗机构可以不用承担赔付责任:
第一,即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并不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实施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方案;
第二,当医务人员在救治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他们所能达到的合理诊疗义务;
第三,由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所限,确实无法对患者进行有效的诊疗。
若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遭受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医疗机构将免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按照现行诊疗规范开展合法有效的治疗行为;
(2)医务工作人员在处理患者紧急病情,如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的患者时,已竭力采取各项合理措施以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3)由于当时所处的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导致无法对患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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