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能进行调解的情况主要有这两类。
一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然后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另一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方面的纠纷。
在这些情形当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把事情真相弄清楚、分清谁对谁错的基础之上,按照自愿且合法的原则来进行调解。
要是调解达成了协议,那行政复议机关就得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这个调解书要把行政复议的请求、相关事实、理由以及调解的结果都写清楚,并且得盖上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一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后,就具备法律效力。
不过,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者在调解书生效之前有一方反悔了,那行政复议机关就得赶紧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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