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关各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并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之时,他们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相关的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1.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解赔偿事宜并非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要步骤,是否选择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而非公安交管部门的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案件承办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公安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因此,损害赔偿调解必须在交通事故案件承办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关于调解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则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各方需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标准以及赔偿总额等事项展开协商,以期达成共识性的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较为容易得到履行。调解赔偿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使得各方面临的压力较小,在履行调解协议时也会更加顺畅。
同时,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增进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进而促进彼此间的团结协作。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仅依靠各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如约履行或部分履行,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已不再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之后,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仍未得到履行,那么当事人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倘若涉事各方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各方一致共识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那么他们应当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决议的次日起计算,在十日之内,向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赔偿,并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唯一途径和必要步骤。无论是选择调解还是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都应该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而非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责进行强制性干预。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因此,损害赔偿的调解必须在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至于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则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来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需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比较容易得到履行。调解赔偿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使得各方当事人更易接受,在履行调解协议时也会更加顺畅。
此外,调解还能够增进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各方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部分履行,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赔偿调解已不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仍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之后仍然未能得到履行,当事人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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