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外地的朋友打电话过来问我说法院判决丈夫赔偿的问题,具体情况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对于无力偿还或有能力而拒不偿还,《民法通则》对此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因现有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的限制,执行局可能暂时也没有办法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被执行人的。rnrn因对方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而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如果对方外逃,且经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由法院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rnrn如果暂时无法执行的,也可以暂时由法院中止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rn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rn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rnrn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nrn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n(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rn(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rn(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rn(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rn(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rn(六)旅游、度假;rn(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rn(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rn(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nrn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希望对你的法院判决丈夫赔偿的问题有所帮助
2018-02-04 14:55:3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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