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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如果当事人多次发布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性质的信息,进而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多次”的标准通常以三次作为界限。在收到骚扰电话时,当事人应尽可能地保留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通过留言、查阅来电记录等方式搜集证据,并联合警方前往电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工作,以便于对骚扰行为人提出法律诉讼。
2024-08-20 11: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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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格规定,定义了"反复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信息"的行为范畴,且明确将该类困扰他人日常生活的不良信息数量设定在三次及以上作为界限标准。在面临此类骚扰电话滋扰的情况时,被骚扰对象应尽最大可能保存相关证据,并通过短信留言、查询通话详单等多种途径搜集证据,还可以协同公安机关前往通信部门进行信息核实,以期能够对骚扰者提出法律诉讼。
2024-08-20 10:4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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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属于私人领域内,通过多次发送涉及色情、侮辱性、威胁性以及其他违反道德伦理内容的信息,影响甚至破坏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将被视为骚扰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通常以三次作为界限。当您不幸遭遇骚扰电话时,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留言、调取来电记录等方式来收集证据,并与当地警方合作,前往通信部门查询骚扰者的详细信息,以便于日后对其进行法律诉讼。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024-08-20 10:27: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