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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破产重组方案未能得到全面落实与实施,相关法律程序往往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依据实际情势,法院有权决定终止重组方案的执行,同时宣告该债务人达到正式破产的标准。
其次,对于在重组方案中做出让步承诺的债权人而言,其所作承诺将不再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因执行重组方案所获得的清偿权益则依然保持有效性;
至于尚未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则将被视为破产债权,纳入后续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024-08-16 10:07: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