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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

陈* 湖北-鄂州 行政复议咨询 2024.08.06 08:34:34 441人阅读

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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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效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如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之后,复议机关仍未改变其原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该行政复议机关与原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便构成了共同被告的要素。这是因为,倘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未能推翻原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司法实践中必须将这二者视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裁决,由此才能达到公正公平之原则。

2024-08-06 11: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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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复议机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且该行为遭致了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将复议机构与原行为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加以考虑对待。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如果复议机构维持了原有的决定,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将复议机构与原行为机构视作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维权。

2024-08-06 10:1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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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定条件下,若复议机关对申请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予以维持,而被申请人对此仍表示不满意并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出席庭审。这是基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阐明的原则性规范,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倘若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则在此情形下,应当由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集体承担被告的角色。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4-08-06 09:1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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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4 9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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