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业务乃是贷款机构针对逾期未偿不良资产回收的核心环节之一,其中包含了债权人自身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欠款回笼业务,该过程严格遵循了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运作。
然而,与此截然不同的是,所谓的“暴力催收”则是指放款机构采用不受法律容许的手段去向欠款方追讨债务,这样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人所述的“暴力催收”行为主要包括:
1、信息及电话疯狂袭击。他们不分昼夜地通过短信、电话轰炸欠款人和借款人的家属,使得对方陷入无法安定生活的困境。
2、以语言、动作恐吓为手段,派遣员工在欠款人的住家中进行恶意围堵、泼洒墨水、张贴大幅广告、静坐等行为,这些均被视为粗暴至极的催收方法。
3、随意泄露欠款人的隐私信息,以此对其施加压力,这同样构成了一种极具危害性且非法的暴力催收形式。
4、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多次纠缠等非法手法来催促偿还贷款。
5、冒用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对借款人进行恐吓、暴力逼迫等违纪违法行为。
催收措施乃是贷款机构对于拖欠未还且存在恶劣风险之不良资产实施回收的一种必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由债权方自行开展或委托相关第三方机构进行负债款项的回收任务,该过程不仅合法合规,而且是维护借贷双方利益的有效途径。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暴力催收在此过程中不可被允许,它系指放款机构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向借款人为债务追偿的行为,这显然侵害了欠款者的基本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些典型的暴力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进行信息与电话的频繁轰炸,对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持续骚扰,使得他们无法获得正常生活的宁静;
其次,以言语及肢体威胁作为催收工具,派遣工作人员前往欠款人家中堵门、泼洒黑墨水、书写大幅标语、长时间静坐之类的行为,均可归入暴力催收范畴;
此外,公开披露债务人的个人隐私,以达到威慑目的也属于暴力催收行径;然而,若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恶意骚扰等极端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的,同样构成暴力催收;
最后,冒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对借款人进行恫吓和暴力催收等非法违法行为,更是犯罪性质的严重暴力催收形式。
解析:
催收,这一环节对贷款机构而言有如回收逾期违约不良资产的关键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机构会选择自我行使职责或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进行欠款的相关回收事务。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合规且合法的运作模式。
然而,如果有暴力催收的现象发生,那么,便涉及到了用非法的手法对欠款人展开追债,显然,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下列举了几种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被视为暴力催收的行为:
1.频繁的短信或者电话骚扰。这种情况下,借贷者和他们的亲属会受到大量的信息和通话干扰,使得他们无法获得片刻的清净;
2.用言语或者身体动作进行威胁恐吓。在这种情境中,欠款人的家中可能会遭到工作人员的非法堵门、泼洒墨水、涂抹大幅字样、静坐抗议等一系列令人不安的行为;
3.公开披露欠款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是为了向欠款人施加更大压力;
4.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役、恶意骚扰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极端手段对贷款展开催收活动;
5.假扮成为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借贷人进行恐吓及强制收债等非法且违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专业解答催收是贷款机构回收逾期贷款的重要手段,可选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但必须合规合法。暴力催收如频繁骚扰、威胁恐吓、公开隐私、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假扮国家机关人员恐吓借贷人也属违规行为。十堰仲裁委员会电话不应用于此类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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