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确规定,若某位人士身患重病无法独立生活,同时具备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前提条件,那么就有理由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考虑与安排。在这里,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肠胃炎作为一种疾病,如果病情严重到对日常生活和自我护理产生巨大压力,同时若不实施有效的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导致其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确实存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2024-08-05 12:14:02 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某人患有较为严重的病症,无法自我照料起居,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特定条件,则在权衡各种因素后,可酌情决定对其施以取保候审措施。例如,急性胃肠炎这类常见疾病,若患者病情严重至影响其日常生活及自理能力,且若未施行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对病患的身体健康构成更为严峻的威胁,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最后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而定。
2024-08-05 11:48:34 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规定,若某人有严重身体疾患或无法自理生活,并符合拘留担保条件时,可酌情考虑对其实施拘留担保制度。通常而言,胃肠炎被视为一类疾病,若此类病症严重至影响日常生活及个人护理相关能力,如不实施相应的拘留担保措施恐将对当事人的健康产生更进一步的损害,根据此法规,此时具备提出拘留担保申请的合理性。但是,拘留担保申请能否得到批准,仍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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