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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那么税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都有哪些,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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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17:26: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