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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相关法例规定,驾驶摩托车违法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罚款。若驾驶人员未能按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有权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同时,对于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有者或管理者均需在三十日内补充办妥相关手续;否则,若个人未按照警方通知要求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开宣告连续三个月仍然未到场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此涉案机动车移交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将得款上缴至国家财政。
2024-08-03 17:0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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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搭载摩托车的行为实施相关处罚并依法予以公开拍卖。若驾驶人员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所应承担的罚款费用,行政部门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对于被扣留的机动车辆,如驾乘者、车主及管理者在收到扣留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妥善办理相关补救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又或是未按期接洽,且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连续两个季度的催促和公告通知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处理,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遵循法定程序,将该机动车辆移交给具有授权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所得资金款需全数上缴国家财政。
2024-08-03 16: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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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法规,交通管理单位应依法对摩托车进行拍卖处置。倘若驾驶员未能如期支付罚款,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若相关机车因违法行为被先行暂扣,那么驾驶员、所有人或管理者在被扣留后的三十日内,如无法办理好相关手续或未按时前来接受处理,且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次通报及通告,期满三个月内仍然未作出相应回应,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需全数上缴国家财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24-08-03 16:05: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