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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法律明文规定,如遇下列七种情况之一者,可令有关人员受到刑事拘留之限制介入人身自由:1.行为者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已完成犯罪行为却在案发之际立即察觉;2.受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出此人为罪犯;3.官方在其周围环境或是居所内发现了足以证明其有罪的相关证据;4.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企图通过自尽、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5.存在销毁证据、伪造供词或是串供之严重风险之可能性;6.犯罪嫌疑人未能如实披露其真名、地址以及真实身份;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2024-08-03 11: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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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明确规定,构成刑事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涵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正在筹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其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的;其次是被害人或者在场目击证人亲眼指控其犯下罪行的;再次是在其身旁或居所内发现犯罪相关证据的;再者是在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采用在逃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其后是可能存在毁损、伪造证据或者编组串通口供等不良现象的;最后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及详细居址信息,且身份不明朗的人员。另外,如果这类人员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也将面临刑事拘留的处罚。
2024-08-03 10: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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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涉嫌构成刑事拘留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正在策划实施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2)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其为罪犯的;(3)在该嫌犯身边或住所中发现有可作为定罪依据的犯罪证据的;(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以及(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4-08-03 09:03: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