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保障各类债权人的权益,在处理举债问题时,要遵循如下清偿原则:若同一件物品被多位债权人抵押的话,需按以下步骤妥善解决:一方面,按抵押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偿还各债权人,如出现登记时间并列情况,再参照债务比例分摊;另一方面,先登记的抵押权利大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利;
最后,未能进行登记的抵押权利人也可按照债务比例得到相应清偿。
以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针对各类有担保债款的清偿事宜,若某笔财产由多个债权人同时依附,我们将依据如下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以抵押权登记时间的先后依次予以偿还。若此时登记时间相同,我们会按各债权人的债务比逐步进行偿还。
其次,已先行登记抵押权的债权人将享有对于该财产的优先还款权。
最后,若未进行过任何登记抵押,则各债权人依照各自债务比例分配该财产。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担保债权的清偿,若同一财产被多家债权人抵押,我们将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首先,按抵押权登记时间的先后为序进行清偿,若顺序相同时,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其次,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排在后面登记的抵押权之后。
最后,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我们会按照各家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公平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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