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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重大程度者;
(2)位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3)采取武力手段来掩护其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行为;
(4)以暴力手段抵制海关检查、司法拘留以及公安机关逮捕,情节严重者;
(5)参与有组织的跨国贩毒活动的人员。
2024-08-02 1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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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鸦片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其他毒品数量累计达到一千克或以上的;
(二)从事跨国毒品交易,涉案毒品价值巨大的;
(三)策划、组织或指挥大规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的核心人物;
(四)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实施武装掩护行为的;
(五)暴力抵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拘留、逮捕等执法行动,情节严重者;
(六)涉及到国际性毒品犯罪团伙中的主要成员。
2024-08-02 10:1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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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之行为,以及其他毒品数量达到重大标准者;
(二)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或重要头目;
(三)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采取武力手段进行掩护和保护;
(四)以暴力方式抵抗或拒绝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检查、拘留或逮捕等合法措施,情节严重者;
(五)参与或协助有组织的跨国贩毒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024-08-02 08:50: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