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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婚约存续期间,若户口在原始居住地或者在离婚、丧偶后仍保留于男方家庭所在地且承诺履行相应义务,则当事人以及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婚前所育子女仍享受与其他人民同等的权益,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农田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分红分配、确认股权份额以及获取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用的使用权等多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7-31 16:3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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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后若户口维持于原地不动,同时在离婚或丧偶之后户口依旧留在男方家庭所在地区,且遵守相应义务要求,那么此类人群及其符合相关政策生育条件的子女,依然能够享有与其他人士同等权利。这些权益中,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分红权益、股权分配待遇以及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所得补偿费用的使用权。
2024-07-31 18:2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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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您的户籍依旧保留在原先居住地,或是在离婚或丧偶之后,户籍依然停留在前夫/前妻家庭所在地,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义务,那么您以及依法生育的子女将始终与其他公民平等地享受以下各项权益:例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企业股份收益分配以及在面临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赔偿款项时的合法处置权利等。
2024-07-31 17:24: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