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项事宜,事态已经严重到出人意料之外。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家公司可能存在双重违法行为,不仅涉嫌逃避缴纳税费的义务,同时也存在着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侵害他人隐私权等恶劣行径。根据我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未经授权擅自挪用盗用他人的私人信息其实质上已构成了所为的犯罪行为;更为严苛的情况下,偷取他人信息并且情节极其严重的话,将被判定为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那些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之下,无视他人权益,向公众出售或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的个体而言,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起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然而,若其违法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的话,则需接受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能不仅表现为逃税和漏税这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盗取他人身份证件和侵犯个人隐私权等更进一步的刑事犯罪行径。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非法获取并滥用他人的个人数据信息并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而已经上升到了触犯刑法的高度。
如果对他人信息进行盗窃且情节严重的话,很可能就直接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具体的刑事犯罪。若当事人违反国家相关信息保护法的限制规定,明知故犯地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较轻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同时还须依法缴纳罚金;如果情节极其恶劣的,则需判处三至七年内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罚金。
解析:
若金额在特定范围内,对方不但存在逃税行为,显然已经涉及到盗窃个人身份文件以及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罪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未经许可盗用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足以构成犯罪;如果这种非法行为的情节触及了一定的底线,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若违背了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售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并且情节格外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需要接受罚款等惩罚;若是情节特别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的双重处分。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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