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严格遵守如下规则:
(1)未经判决机构或执行机关核准许可不得擅自离开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与他人进行私下见面或通讯联络;
(3)接到传讯时,应及时赶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4)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工作;
(5)严禁毁坏、篡改重要证据或串通其他被告共同隐瞒事实真相;
(6)必须将本人持有的护照以及所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和驾驶证等全部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对于已经被指定为监视居住之当事人,其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被指定进行监视居住场所;
其次,未经同一执行机关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进行通讯交流;
再次,接到传唤通知时,当事人务必在第一时间前来配合调查;
此外,禁止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行为;除此之外,还需要避免篡改、销毁证据或者与其他被告进行串通、合谋等各类违法行为;
最后,必须将个人持有的护照、签证以及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和驾驶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交由执行机关予以妥善保管。
解析:
被赋予监视居住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被指定的住所;
其次,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之前,严禁私自与外界人员进行会面或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条,无论何时接到传唤令,都要立即前往执行机关报到;
第四项规定,被监视居住者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干涉证人作证;
第五条,他们也禁止销毁任何证据资料、制造虚假证据以及串联其他同案犯提供虚假证词;
最后一款,他们应主动将自己持有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等交付给执行机关暂存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专业解答在特定情况下,譬如当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威胁到司法公正性或产生逃逸风险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控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且任何情况都不能滥用这项措施。同时,也需要努力保障被监视人应有的基本人权和权益不受侵犯。
专业解答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中,将其变更为逮捕的法律依据及条件是什么关于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被监视居住人员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场所;进行阻碍或干扰证人的作证行为;故意毁损、篡改或捏造证据,以及与他人坦白或串通共谋;在未得到执法机构的特许情况下私自会见他人及通信联络;且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规则,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如确需采取逮捕措施,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专业解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常需时多久方可释放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该期限是不包含在看守所中所呆的一个月时间里进行独立计算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刑事拘留后,在法律层面上仅属于涉嫌犯罪人员,任何一位公民在未经过人民法院作出定罪裁决之前,皆不能被认定为真正有罪之人。
专业解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主要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目的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同时不妨碍司法推进。该措施实施的基本依据是案件情况或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可供羁押。与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规避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
专业解答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管制一天折抵刑期一天,拘留或者有期徒刑两天折抵刑期一天。如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或证据不足,可能会解除监视居住,具体的解除时间则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调查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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