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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股多少算实际控制人

赵** 福建-福州 公司上市咨询 2024.07.29 07:10:52 455人阅读

上市公司持股多少算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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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的权益所有者是指通过资本投资、签订合约或制定其他相应的有效组织形式,具有掌控、实际实施公司决策行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相关组织(在创业板规则中,该条款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为“人士”)。所谓“控制”是指拥有权利决定一家企业运营的指导方针以及资金运用政策,并且能依据该规定从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中获得收益。在以下列举的五种情况出现时,则可以视作拥有上市公司的操控权:
首先,是成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高于50%的主要控股股东;
其次,能够实质性地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和投票权,其份额高于30%;
再者,通过实际掌握上市公司股份和投票权,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招聘任命;
第四,在其实际操纵的上市公司股份和投票权的支持下,足以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力;
最后但同样至关重要的一点,鉴于其能够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和投票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交易所可依此判断认定出其他特殊情况。

2024-07-29 10: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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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中,实控人是指通过股权投资、达成协议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具备直接掌控、实际操控公司决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规定,此条款中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团体组织"简称为“人士”)。而“控制”则指能够决定和主导一家企业的财政运营策略,并且以此权利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以下五种情况被视为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件:
首先,作为上市公司持有超过50%股权的最大控股股东;
其次,拥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权表决权超过30%的权力;
第三,借助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能决定询问董事委员会至少半数成员的挑选;
第四,依据其实际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显著影响;
最后,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存在其他重要情况,也将认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4-07-29 09:2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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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实控人乃掌握并实践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社团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创业板的规则设定中,这类“人”被描述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所谓“掌控”,是指有权有权决策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策略,并且能从中获得相应收益。以下几个方面,如果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则说明拥有了上市公司的所有权:
第一,作为持股比例逾百分之五十的控股股东;
第二,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控制上市公司股权的决定权大于三成;
第三,实现在支配上市公司股权的投票决定权上,有能力选择众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一半人数;
第四,由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审议决策;
最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是相关交易所的明确定义,如果出现其他情况,也将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二项规定: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2024-07-29 08:59:52 回复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二)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十七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现将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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