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实现此事项需满足以下三大前提条件:
首先,子女须为所属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成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方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这项权利。因此,若父母有意向将农村所有房屋及其宅基地赋予子女,那么就得确保子女及其家庭户口均已落户并且归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组织,反之,若是子女籍属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抑或户口已迁至城市,均无法进行这项过户事宜。
其次,捐赠双方需充分满足“一户一宅”的限定要求。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宅基地整治工作中,中央明文规定要严格坚守农村“一户一宅”原则。无论在宅基地产权交易环节抑或是赠与行为中的受让方,其行为皆需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否则将会导致该宅基地的过户失败且无法完成确权登记。
最后,慈善赠与协议签订乃不可忽略的重要一环。当进行农村房产的赠与时,父母及子女之间应签署规范的赠与协议。在达成共识后,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共同携此合约前往公证机构接受官方确认,也就是说,需先由赠予方和受赠方协同当地村委及乡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然后再前往宅基地管理机构办理宅基地转移登记手续。希望广大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公民予以重视,尤其是当他们把宅基地转让或赠送给子女或其他人之时,更要慎重考虑。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宅基地的权利,而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管理办法》所述,同时也将丧失再次申请宅基地并修建房屋的可能性。
为满足以下条件,办理相关业务应具有充足依据及合规性:
1、子女在农村集体组织拥有会员身份:依照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组织资源得到合理运用并保护其权益,仅限于集体内的会员才具备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如父母欲行将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转予子女,需确保子女的户籍与父母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是属于同一单位,若子女来自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或其户籍已迁移至城市,此时便无法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2、遵循"一户一宅"原则:近期我国在宅基地改革领域,已经明确定位严格贯彻执行农村"一户一宅"的原则,无论是在宅基地转让还是在宅基地赠与的过程当中,受让方和被赠人均须满足此一原则,否则将会导致宅基地无法顺利过户,并且宅基地的产权认证也会受到影响;
3、签署完备的赠与协议:当涉及农村房屋赠与事宜时,父母及其子女均需签署一份详细的赠与协议,在签订完毕后,赠与人和接受赠与者需携同该协议至公证处进行公证书,然后再前往村委以及乡级机构请求盖公章确认,最终才能持以上所有材料去宅基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转移登记手续。建议那些即将转让或赠与他们的宅基地给包括子女或其他人的农业户主们对此予以关注,特别指出宅基地是他们的基本权益,如果他们决定将宅基地转让或赠送给别人,这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于《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他们以后选择重新申请宅基地来构建新房也将失去资格。
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要实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有效继承或赠与,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受赠者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家庭住宅用地的分配享有自有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因此,若欲实施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的赠与,受赠者的户口需与赠予方家庭户口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组织;
其次,赠与双方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近年来自我国政府在宅基地改革领域做出明确指示,强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无论在宅基地转让或是赠与的过程之中,无论是购买宅基地亦或是接受赠与之人,均需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否则,宅基地过户的手续是无法顺利办理的,自然也就无法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最后,在进行农村住房赠与时,赠予者与受赠者须签署书面赠予协议。在签署完赠予协议后,赠与双方应携该协议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同时,还需向村委和乡级行政机关申报并盖章,以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
值得指出的是,宅基地乃是农民朋友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益之一,将其转让或赠与他人便意味着放弃这部分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宅基地赠与他人之后,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失去再次申请宅基地建造住宅的资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以及《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只有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益,所以父母如果想要将农村的房屋以及宅基地赠与子女,则需要子女的户口与父母的户口属于统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子女属于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户口迁入到城市,则不能够办理过户手续。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