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舞蹈培训机构负责人弃之不顾逃避责任的情况下,若欲追回所受损失,您可尝试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请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协助,亦即通过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来寻求初步解决方案。
其次,如消费者协会无法妥善处理此事件,您则应考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公正裁决。
具体而言,当涉及到对方未按照约定退还相关款项时,此事件实质上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范畴。倘若双方未能自行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以上提到的所有民事纠纷均需由东方法院全程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再者,消费者有权利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对于消费者的相关投诉请求,由被投诉方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或其下属分会负责处理和解决。
当遇到舞蹈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携款潜逃时,如欲追偿相关经济损失,您可以考虑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您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
其次,您亦有权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解决争端。就常见情形而言,若对方未能退还相应费用,通常归类为民事争议案件。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建议您到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交民事诉讼申请加以解决。
此外,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也有着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事项,消费者协会有权直接派遣工作人员至被投诉方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决定。
解析:
当舞蹈培训机构的负责人离场之后,若有需要收回损失的权益,则可以考虑适用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可以尝试求助于消费者协会以求妥善处理此问题,此外也可向法院提出起诉等各种形式。具体实施方案如下所示:
1、如果涉及到有关费务的退还事宜,这类情形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应该优先选择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此类纷争;
2、消费者亦可选择向消费者协会递交投诉申请以谋求协助处理,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将由被投诉方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下辖分支机构负责调查核实以及做出相应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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