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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诉讼离婚一方存在长期家庭冷暴力行为,且经法院调解仍无法修复彼此的感情裂痕;或者证据确凿表明夫妻间情感已然瓦解,法院将果断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反之,倘若证明一方确实存在家庭冷暴力,然而法庭无法直接判定该状况已经导致双方实质性的婚姻破裂,则将不予判令离婚。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所谓的家庭暴力其实就是家庭内部关系中常见的一种极端行为表现形式。它主要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折磨、迫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等手段,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许久不断伤害与侮辱。
2024-07-27 18:2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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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离婚诉讼中被诉方存在家庭冷暴力行为,且经由法院调解无效,并确认夫妻间情感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必然会作出判决准许离婚之决定。
然而,若仅有冷暴力行径而不能证明夫妻情感状况严重恶化至破裂程度时,法院将不作判定离婚决议。另需明了的是,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施加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及长期施行谩骂、恐吓等行为,对其身心进行侵害。
2024-07-27 16: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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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若被告一方存在家庭冷暴力的情况,及经过法院调解未能达成共识,证实双方之间的婚姻情谊已然瓦解的,那么法庭应当依法作出判定,给予原告离婚许可,解除这一段关系。
然而,如果被告虽然存在冷暴力行为,但法庭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婚姻情感是否已然破裂,那将不被视为符合离婚条件,从而无法做出裁决。关于家庭暴力,在这里它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施加殴打、捆绑、伤害、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频繁采用侮辱性言语和恐吓等行为,对其他人实施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7-27 15:56: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