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首先违反合约,而另一方则是在其后出现违约时,该情况符合先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而先履行抗辩权所要求具备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双方需均承担有债务责任;
2.两项债务之间具有明确的履行顺序;
3.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存在不当履约行为。
针对一方在先违反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在其后亦存在类似违约行为的情况,适用于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所示:首先,两造(即双方当事人)应彼此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其次,这两种债务须具有明确的先后次序进行履行;
第三,若先履行一方未能依约完全或者适当履行其债务,则后者有权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解析:
针对一方违反契约承诺,而另一方则有后续行为相应违反,此种情况适用于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担着债务责任;
2.这两笔债务需具备先后履行之顺序;
3.优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或者其履行不足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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