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范畴内,其聘用的教职员工必须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相关规定。对于首次被聘雇的应届大学、大专或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而言,他们将享有一年的试用期限。在此期间,他们将接受严格的试用期评估,具体考核标准应该在聘用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倘若年度考核结果显示为不合格并且当事人不愿接受工作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该项聘用协议。
公立学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内的事业单位,其所聘任的教师完全适用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对于初次受聘于此类单位的应届大学、大专和中专毕业生而言,他们将被赋予长度为一年的试用期限。在此期间,对其工作表现进行的评估内容需在双方事先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在年度考核当中未能达至合格标准且本人并不愿意接受调整工作岗位之安排,则该事业单位有权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终止与该名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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