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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行驶,若前方无明确可见的停止线,则不能被判定为闯红灯行为。此类情况下,其违反交通规则的证据将由电子眼设备进行捕捉,以支持相应的违规判断。具体而言,电子眼确定闯红灯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首先,能够反映出该机动车尚未抵达停止线的照片,换句话说就是前轮尚未越过停止线,且需要确保所拍摄图片能够清晰地分辨出车辆类型、当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以及停止线位置;
其次,能够反映出该机动车已经跨越了停止线的照片,也即是后轮已经越过了停止线,且同样需要保证图片能清楚地分辨出车辆类型、当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以及停止线位置;
最后,须有证据证明该机动车相较于第二张图片中的前一辆车,有向前移动的现象,同时需要确保信号灯、车型等重要信息能够清晰识别出来。
2024-07-26 13:1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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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设置明确的停车禁令标识不代表该行为构成了交通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然而,证实交通闯红灯情况的重要数据来源则需要依赖交通监控系统以电子形式加以记录,行车闯红灯的具体证据就是依靠电子眼来捕捉。这个过程中,确立闯红灯事实的核心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必须要有足够的图像能够反映出机动车辆尚未抵达停车禁令标识的位置,换句话说,即车辆的前轮胎还未驶过停车禁令标识,同时能够清晰地辨识出其驾驶车型,交通信号灯为红色以及停车禁令标志;
其次,另需具备充分反映机动车已经超越停车禁令标识的图像资料,确切来说应该是机动车后轮胎无意越过停车禁令标识,并且在图像中能够清晰分辨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始终显示为红色以及停车禁令标识;
最后,还需提供机动车在第二张图像中相对第一张图像发生前进位移的照片资料,同时保证第三张图片也能清晰地辨识出车辆型号及交通信号灯仍然显示为红色,并且停车禁令标识同样清晰可见。
2024-07-26 12:3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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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未设置停止标线,则不能称之为闯红灯行为。关于闯红灯行为的确认与证明,主要依赖于电子监控设备进行抓拍。电子眼系统判断是否构成闯红灯行为的依据主要涵盖以下三个层面:
1、能够明确体现机动车尚未抵达停止线的图片,具体表现为前车轮尚未驶过停止线,同时能够保证对汽车种类、交通信号灯红色以及停止线等因素的清晰识别;
2、证实机动车确实已经越过停止线的相关图像证据,表现形式为后车轮已经超过停止线,同样可以清晰分辨出汽车种类、交通信号灯红色以及停止线等显而易见的细节特征;
3、记录机动车在连续两张照片中的前进移动轨迹,其中必须包含对汽车种类、交通信号灯红色以及停止线等标志物的清晰呈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024-07-26 10:44: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