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下班过程中在其工作场所内部上下楼梯时不慎扭伤双足的状况,可视为劳动者在工作范畴以内从事收尾性工作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件,进而被认定为工伤性质。反之,若非满足上述特定条件,则无法被评定为法定的工伤事故。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发生于上、下班途中的身体伤害也不得以工伤名义受理,只有在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期间由于履行职务原因而导致身体受伤的情况下方能获准认定为工伤事故。
若员工在下班之际,于在工作场所乘坐电梯时不幸扭伤了脚部,那么此类情况便可被视作在劳动范畴之内,即进行部分收尾工作时所遭遇的意外伤害,进而被判定为工伤。
然而,倘若出现其他类型的事故,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具体而言,班次中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的受伤情形无法被确认为工伤,仅当员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意外伤害才符合认定工伤之条件。
解析:
机关单位职员下班之时,在下楼梯于其工作场所之处突发扭伤脚部之状况者,若能明确证明系在工作范围之内,处于从事收尾性质的工作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伤害所致,则可按法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但若事实并非如此,便难以将此种情况视作工伤。需注意的是,在上下班路上产生的受伤事件不可认定为工伤范畴,仅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于执行本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身体损害方有可能获得工伤认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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