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漳州法律咨询 > 漳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拐卖儿童罪是状态犯吗
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18631629906

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15210882063

师瑞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拐卖儿童罪是状态犯吗

何* 福建-漳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25 16:26:41 486人阅读

拐卖儿童罪是状态犯

其他人都在看:
漳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漳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拐卖儿童罪在法律性质上并非属于状态犯的范畴。所谓状态犯,是指在犯罪行为已然实施完毕之后,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仍将长期持续存在的一类犯罪。然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罪这一罪名的成立条件须满足涉及到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儿童其中之一的非法行为,且这些行为均需以出卖儿童为特定的犯罪目的。当这些特定行为得以顺利实施以后,该项犯罪行为便已经完全达成,不法状态亦随即宣告终结。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拐卖儿童罪并不属于状态犯,而应归入行为犯的类别之中。

2024-07-25 18:46:00 回复
咨询我

拐卖儿童罪并不属于状态犯的范畴。所谓状态犯,乃指犯罪行为终结之后,犯罪状态仍然持续,具有独立性的一类犯罪形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涉及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儿童等行为中的任何一项;且该等行为均须以出卖为其最终目的。一旦上述行为得以实施完毕,则犯罪行为便宣告完成,相应地,犯罪状态亦随之终止。因此,拐卖儿童罪并非状态犯,而应归入行为犯的类别之中。

2024-07-25 18:17:24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拐卖儿童罪并非属于状态犯范畴。所谓状态犯,乃是指随着犯罪行为的宣告结束,其所引发的犯罪状态仍将继续存续一段时间的犯罪类别。然而,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具体规定,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任何一项针对儿童的行为;同时,此等行为需具备明确的出卖意图。一旦上述行为得以顺利完成,则犯罪行为便告终结,相应的犯罪状态也会随即消失。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拐卖儿童罪并非状态犯,而应归类于行为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24-07-25 17:23:21 回复

(1)标题。须注明为《民事起诉状》。(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如图一。当事人是法人时,原告应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委托有代理人,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如图二。原告在写明自身情况的同时,还要写明被告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与住址或所在地。(3)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4)事实与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其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摆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5)受诉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受诉法院。(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7)附件。须说明本诉状副本份数、证据份数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数。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皖1125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定远县,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12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严某1(已判决)受严某2(已判决)指使,在定远县定城镇百货大楼附近,将王某骗至定远县炉桥镇严涧乡严某2家中,并看管王某。后严某2通过黄某介绍,将王某以20000元价格卖给黄某2家,被告人杨某某分得部分赃款。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交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严某2、严某1、黄某、张某、徐某4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清退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斌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单晓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是状态犯吗

    专业解答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性质,我们认为这并非是一种状态犯罪,而是典型的行为犯罪,即只要犯罪行为整体完成完毕,其行为便算彻底构成既遂,而无需以该行为所引发特定状态的持续维持作为必要条件。例如在涉及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这一问题上,只要行为主体实行了收买行为,那么此时即可判断已经构成了犯罪,纵然被收买的儿童随后得以成功解救或者行为人并未得以持续掌控该儿童也在所不惜。

    2024.10.23 1475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吗

    专业解答状态犯,就是犯罪完成后,违法状态还在继续,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了。 打个比方,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完成了拐卖目的,犯罪就算成立了,但受害者还在被控制,这种被控制的状态并没有因为犯罪行为的结束而消失。

    2024.09.28 1207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备形态是什么

    专业解答拐卖妇孺儿童罪预备形态,指的是那些打算拐卖妇孺儿童的人,已经准备好了拐卖需要的工具,也制定了很详细的计划,但是还没有真正动手去做。比如,准备好了麻醉药、束缚物,规划好了路线,也找到了目标,但是还没有实施诱骗、绑架等行为。在法律判定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意图、准备的程度等因素。

    2024.09.25 1694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停止状态是怎样的

    专业解答有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会提前准备,这是犯罪预备。而有些人已经开始拐卖妇女儿童了,却因为一些外部原因没有成功,这就是犯罪未遂。那些已经成功拐卖了妇女儿童的罪犯,就是犯罪既遂。 无论是犯罪预备、未遂还是既遂,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要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24.09.24 1656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是怎样的

    专业解答拐卖人口案件的罪数形态较为复杂。通常,单独拐卖妇女或儿童就会构成拐卖人口罪。这一罪行不仅直接侵犯了人身权利,还涉及到复杂的利益链条和社会问题。拐卖行为不仅剥夺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更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严重挑战。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4.09.15 1117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