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类建筑活动,因此,任何在此类土地上修建的养殖场均应按规予以拆除。对于未按相关规定自行拆除违规建筑者,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拆除。
然而,执行该项举措需遵循严格的程序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给予相对人陈述与辩护的机会;发布建筑物性质认定书;下发关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命令等。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充分尊重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范围内,禁止进行所有形式的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养殖场的新建与扩建。因此,若有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基本农田区域搭建养殖场,则该建筑物原应依法予以拆除。
然而,若涉及到建筑物的强制拆除问题,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定程序。具体包括:现场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主张及辩护意见、出具建筑物性质认定书以及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必要法律文书。
此外,还需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时效方能实施强拆行为。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或者在其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此在基本农田上建立的养殖场本应立即予以清除。若建造人未能按规定程序拆除该养殖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卸。
然而在进行强制拆卸之前,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包括详细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的陈诉与申辩权利、发出建筑物构成性质评价证书、以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等。
另外,为确保公正公平,所有的拆除过程均需经历法定的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环节,且整个程序必须经历充分的法定期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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