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无论是农村自建住房,还是企业、政府机关等机构为了解决员工居住问题而筹资建设的集体宿舍,必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与该房地产相关联的个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进行公开交易或者于房地产市场上进行买卖活动。只有真正持有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这两大证件的自建住宅,才能够如同商品楼房一样,在市场机制中进行自主、灵活的买卖交易。
然而,从严谨的法律角度出发,严格意义上来讲,农村私人自建屋并不能像商业性的商品房那般,享受到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权利,最多能够在村里的村民之间,进行有限制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同样的逻辑适用于,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内部流通的集资自建房,以及那些具有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小型城镇里的个人自建屋,这些房屋本身是具备了和商品房相同的资本属性,因此能够实现类似于商品房的自由交易。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成功进行房地产交易或者出售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持有两个证件,分别是由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房产证以及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证。只有充分具备这两项证件的房屋,才能够如同城市中的商品房一般,在房屋市场内广泛自由地进行买卖。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严格的意义,农村私人自家建造的住房并不像商品房那样享有完全的自由交易权,它的最大程度只能是在同一村庄内的居民之间移动财产使用权罢了。
类似地,企业及各类事业机关的集资建设的住房都仅限于内部的特定人群进行交易,至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城镇里的个人自建房,由于其中部分业主已经获得了个人土地的使用权,故此他们的住房可以像普通商品住宅一样自由地进行买卖交易。
解析:
1、确实如此。欲将房屋进行买卖或者转让,须同时具备两个证件,即依法获取的房产证以及明确的个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只有获得上述两证并符合条件的房屋才能够如同商品房一般的方式,在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中自由买卖与交易。
然而从严谨的法律角度而言,农村自行建造的个人住房实际上无法享受如同商品房同样的自由交易权益,其所有权及使用权仅能在本村村民之间实现有限度的流转。
2、遵循相同的规则,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共同出资建设的自用住房亦只能在其内部成员之间实施交易行为。相对于此而言,部分位于中小城市的个人自建成品房因为法定取得了个人土地使用权,因而可以像商品房一样自由开展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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