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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赋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权力并不等同于受到羁押。所谓羁押,实为将犯罪嫌疑者送至看守所拘禁之行为,而监视居住则并非于看守所执行,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应纳入羁押期之内。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若在住处进行执行恐对侦查产生不利影响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许可,即可在特定居所内实行监视居住权利。
然而,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负责办案事宜的场所实施此类措施。
2024-07-22 09:0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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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拘留监管。
2、拘留监管则特指将疑犯转移至监禁场所进行相应拘押的行为,然而监视居住并非是在这些特定场所内执行的,因此不能视作拘留监管期的一部分。
3、具体而言:在中国境内,监视居住应在疑犯或被告人家中实施执行;若无可供其居住之固定住址,得以指定居所替代。
4、值得注意的是,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罪行以及其他可能对审讯产生干扰的案件,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亦可在特定条件下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然而,监视居住绝不适用于羁押场所或是专门用于案件处理的办公室和场地之中。
2024-07-22 08:2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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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问题,有明确规定指出这并不属于实际关押。
2、所谓“羁押”,实际上是将犯罪嫌疑者转移至看守所进行依法看管。
然而,“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并未涉及到看守所,因此不计入羁押期限。
3、中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凡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罪犯以及被告人等,均应在其住所地或者迁往指定居所内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则可以按照法令之规定,安排在适当的指定居所里进行执行。
4、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活动罪且其住所在调查过程中有妨碍侦查因素存在,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事先批准,此类情况下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内进行执行。唯有特殊情况,如必须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则依照法律规章办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24-07-22 07:35: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