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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王* 贵州-六盘水 强制措施咨询 2024.07.22 06:41:56 303人阅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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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赋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权力并不等同于受到羁押。所谓羁押,实为将犯罪嫌疑者送至看守所拘禁之行为,而监视居住则并非于看守所执行,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应纳入羁押期之内。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若在住处进行执行恐对侦查产生不利影响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许可,即可在特定居所内实行监视居住权利。
然而,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负责办案事宜的场所实施此类措施。

2024-07-22 09:0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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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拘留监管。
2、拘留监管则特指将疑犯转移至监禁场所进行相应拘押的行为,然而监视居住并非是在这些特定场所内执行的,因此不能视作拘留监管期的一部分。
3、具体而言:在中国境内,监视居住应在疑犯或被告人家中实施执行;若无可供其居住之固定住址,得以指定居所替代。
4、值得注意的是,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罪行以及其他可能对审讯产生干扰的案件,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亦可在特定条件下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然而,监视居住绝不适用于羁押场所或是专门用于案件处理的办公室和场地之中。

2024-07-22 08:2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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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问题,有明确规定指出这并不属于实际关押。
2、所谓“羁押”,实际上是将犯罪嫌疑者转移至看守所进行依法看管。
然而,“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并未涉及到看守所,因此不计入羁押期限。
3、中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凡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罪犯以及被告人等,均应在其住所地或者迁往指定居所内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则可以按照法令之规定,安排在适当的指定居所里进行执行。
4、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活动罪且其住所在调查过程中有妨碍侦查因素存在,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事先批准,此类情况下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内进行执行。唯有特殊情况,如必须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则依照法律规章办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24-07-22 07:35:03 回复

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据这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过批准是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所谓指定的居所,就是办案机关在外指定一个住处,而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虽然也规定不得指定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但在司法实践中,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办案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已经很普遍了。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单位所在地有自己的住处,办案单位如认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也是可以在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目录声明: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修改和认证均免费详情1编辑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中文名监视居住外文名supervisionofresidence执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限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性质强制措施简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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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专业解答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法律明确表明这并非一种实际的关押措施。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进行管束,这是羁押的形式,而监视居住则没有涉及看守所,因此也不计入羁押期限。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在自己的住所或指定的居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且住所会妨碍侦查的情况,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规章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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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对于监视居住,首先是对于有患有重病或者是怀孕以及俘虏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来进行监视居住。一般地点是在被告人的家中,如果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话,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指定。

    2024.09.22 26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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