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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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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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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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不在强制戒毒范围内的吸毒成瘾者:
首先,处于孕期或正在哺乳期且尚未满周岁的婴儿的母亲成瘾者,不需进行强制性隔离戒毒;
其次,对于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者,将不采取强制性隔离戒毒的方式处理。在此基础上,如果是位列上述情况之外的吸毒成瘾者,应当交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施加强化社区戒毒措施的助力支持、相关教育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者:对于已经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内1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患有吸毒成瘾症之疾病者,此时将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而对于那些年龄尚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罹患上了吸毒成瘾症的患者,同样也无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治疗。
然而,对于依据上述条款不需要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治疗的吸毒成瘾者,由负责执行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社区戒毒措施的援助、教育及监督。
解析:
对于已确认存在吸毒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者,将不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理方法:
首先是怀孕或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吸毒成瘾者;
其次是年仅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者。对于以上两类人员,绝不应用强制隔离戒毒这一手段进行解决。但值得强调的是,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免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者,依然需要受到所在社区戒毒专责机构——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关注及援助,这些机构需要通过强化协助措施中的教育指导以及监督监控来全方位落实社区戒毒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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