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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虚假诉讼

赵* 湖北-鄂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19 15:01:31 440人阅读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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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相关律法明确规定,当个人或与他人恶意勾结,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涉及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导致人民法院在毫无现实基础上实施了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2)使得人民法院不得不安排开庭审理,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3)造成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出具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计划,或者启动审判程序,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4)多次利用捏造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5)因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遭受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刑事追究;
(6)其他所有对司法秩序产生破坏影响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虚假诉讼案件的投诉后,经过严格的审查环节,若认为存在真实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确认该案件属于本部门的管辖权范围内,之后必须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许可批准才能正式立案进行调查。

2024-07-19 16: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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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个人或组织与他人恶意串谋,捏造事实并以此提出民事诉讼时,如构成下述任何情况,则将被定为妨碍司法运行或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被立案侦查和追责:
(1)该行为足以引导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决定;
(2)该行为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开设法庭审理此案,从而对正常的司法程序造成了干扰;
(3)该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基于捏造的事实签署了裁判文书、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立案执行了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
(4)多次编造事实并以此发起民事诉讼;
(5)因为编造事实而遭到了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甚至是刑事追究;
(6)其他足以阻碍司法进程或严重伤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当公安机关收到涉及虚假诉讼事务的举报后,经过认真审核,如果发现确有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其法定管辖权力范围内的,即会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启动立案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2024-07-19 16: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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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虚假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的明确规定,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如果独立行动或与他方进行恶意协商,故意捏造不实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触犯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将视为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追责:
(1)致使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错误地采纳该虚构事实,进而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等措施的;
(2)阻碍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展开审理工作,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扰乱的;
(3)误导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直接启动针对捏造事实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立案执行程序的;
(4)以捏造的事实作为借口,连续数次提出民事诉讼申请的;
(5)因为以捏造的事实作为诉讼依据而遭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惩罚,或者曾经遭受刑事追究的;
(6)其他任何可能妨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当虚假诉讼案件涉及的嫌疑事实被提交至公安机关后,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其确实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该犯罪行为符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范围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正式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4-07-19 15:35: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提讼,利用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三、如何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四、认定该罪,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二是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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